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ㄒ唬┰谖幢皇谟鑼@麢嗟漠a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ㄈ┰诋a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ㄎ澹┢渌构娀煜?,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ㄒ唬@暾垯嗪蛯@麢鄽w屬糾紛;
?。ǘ┌l(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ㄋ模┰诎l(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ㄎ澹┢渌麑@m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fā)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柕挠嘘P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xù)。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xù)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柕牟枚〞蛥f(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xù),專利權質押手續(xù)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xù)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ㄒ唬@麢嗟氖谟?;
?。ǘ@暾垯?、專利權的轉移;
?。ㄈ@麢嗟馁|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ㄎ澹@麢嗟臒o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ㄆ撸@麢嗟幕謴?;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ň牛@麢嗳说男彰蛘呙Q、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ㄋ模@麢嗟氖谟枰约皩@麢嗟闹浭马?;
?。ㄎ澹┌l(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缹@⒈C軐@慕饷?;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ň牛@麢嗟霓D移;
?。ㄊ@麑嵤┰S可合同的備案;
?。ㄊ唬@麢嗟馁|押、保全及其解除;
?。ㄊ@麑嵤┑膹娭圃S可的給予;
?。ㄊ@麢嗳说男彰蛘呙Q、地址的變更;
?。ㄊ模┪募墓嫠瓦_;
?。ㄊ澹﹪鴦赵簩@姓块T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fā)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qū)的專利機關或者區(qū)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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